执法大练兵丨规范执法行为 拓展案例应用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营造良好守法环境
发布日期: 2024-01-07    作者: 纪检监察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各分局执法大队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充分的利用“两微”平台,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今年1至7月份,全市公开行政处罚案件561件,免罚案件143件。为更好规范执法工作,发挥典型案件宣传及警示作用,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拓展案例应用,组织案例汇编,以此营造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王某原本从事龙虾养殖,院内有养鱼池等,2020年5月,王某朋友单某将产自江苏某化工企业的大约30吨废活性炭,及产自甘肃某化工企业的大约10吨苯甲酸运至王某院内。2020年7月,王某伙同他人用铲车将40吨危险废物推进养鱼池并用土覆盖。2021年1月,私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并填埋犯罪行为东窗事发。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有关涉案人员将受到法律严惩。

  1、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是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王某、单某为追求非法所得,不惜铤而走险,教训深刻。

  2 、生态环保、公安及检察院紧密配合,联勤联动,及时查清源头,将涉案人员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徐某某在自家院内私建木器加工作坊,共有三间喷漆房、一间打磨车间、一间成品仓库。2021年7月21日23时,执法人员夜查时发现现场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气体收集及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刺鼻废气直排环境,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该区域属于木器加工聚集区,为防止类似“散乱污”死灰复燃,当地政府对当事人实施立即拆除木器加工作坊及行政拘留处罚。

  1、徐某某明知不允许私上喷漆项目,仍然报着侥幸心理私开家庭作坊,并利用深夜时间进行喷漆作业,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当地政府依法拆除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有很大效果预防“散乱污”死灰复燃。

  2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家庭作坊式微型生产企业,特别是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要加强教育引导,既要坚决防止“一刀切”,也要对新的“散乱污”坚决予以取缔。

  某有机化学企业,产生有VOCs废气,处理工艺为“喷淋+沸石转轮+CTO”。2021年6月,在全市VOCs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企业VOCs废气处理设施沸石转轮前无除湿预处理设施,存在沸石脱落、沸石表面不清洁等问题,当场判断治污设施运转情况很难保证稳定达标排放。执法人员随即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取样监测,VOCs排放浓度为127.3mg/m3,超标1.12倍,印证了执法人员的判断。经现场调查取证,对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以及企业对违法排污造成的污染损害赔赏情况,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0万元罚款,现已履行完毕。

  1、一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和帮扶力度,采用在线监测、无人机侦察、走航监测、加密监测等执法手段对企业形成全方位立体监督管理模式,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精准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违法排污者付出应有代价。

  2 、企业管理者要格外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提升改造,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否则将付出高昂代价。

  2021年6月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机械加工公司焊接、切割及打磨工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多处除尘设施未运转。当地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查实焊接工序安装收集罩的轴流风机及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未按规定开启,焊位多于3处。对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当地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2.5万元罚款,现已履行完毕。

  1、基层执法人员在获取线索后要第一时间现场取证,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2 、类似生产企业应该吸取这次的教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了关于从重、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若企业存在多台焊机同时工作而不开启除尘设施情形,将不符合从轻或免于处罚条件,企业将付出沉重代价。

  2021年4月,群众信访举报某药品生产企业擅自把过期失效药品掩埋在仓库院内空地,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院内西北角发现有一处掩埋痕迹,企业负责人承认近期掩埋过期药物。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实施联合办案。连夜对现场实施挖掘,同时对挖掘出的过期医疗废物进行筛检。当天晚上23:20清理装袋完毕,现场称重重量为1360千克(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3废药物、药品类别)。第二天中午12:00,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安全转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当地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65万元罚款。公安机关对3名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拘留13日至15日的行政处罚。

  1、在确定填埋物为“危险废物”的前提下,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实施联合办案,对案件的整体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2 、根据执法经验和现场掌握的证据,初步判断污染物为“危险废物”,当即实施挖掘、清理,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转移、贮存、处置,防止污染的扩大。

  原标题:《执法大练兵丨规范执法行为 拓展案例应用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营造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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