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典型:职工十余年间在多家公司工作后被诊断为职业病有权要求第一家公司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 2023-12-31    作者: 产品中心

  近日,胶州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份涉及职业病诊断的工伤认定问题,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本期予以转发分享。

  案例五:青岛某电气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某某工伤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除公司有有效证据证明外,用工期间发生具有关联性的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陈某某称其在青岛某电气公司工作期间引发职业疾病,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某2015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在青岛某电气公司从事过电焊、下料、剪板和钻床工作,且四个工位在同一个厂房车间,中间没有密闭隔断,不排除在非焊接工位接触电焊烟尘的可能性。经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职业性铁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青岛某电气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青岛某电气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青岛某电气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业病的规定,是为保障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相对于其他工伤情形是不同的,职业病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职业病必须是该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属于《职业病目录》上的疾病,且必须经法定的卫生部门确诊。陈某某经青岛市某医院和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均鉴定为职业性铁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根据案涉证据,陈某某仅在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在青岛某环保设备公司工作期间主要是做焊工工作,中间也穿插其他工作,在青岛某科技公司(2014年8月底至2015年2月初)、青岛某人力资源公司(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工作期间均不从事电焊工作,不接触电焊烟尘。青岛某电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陈某某在上岗前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直接安排陈某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在青岛某电气公司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据青岛市某医院、青岛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检验判定的结论,认定陈某某的情形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政府对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青岛某电气公司的诉求。青岛某电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仍较严峻,不仅导致非常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特别是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较高的,应积极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定期检测、定期排查,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以降低用工成本,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做好预防的方法,对身体容易受到伤害的部分进行保护,作好饮食作息等方面的管理,以保证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维权意识,提高企业的职业健康防范意识,并加强行政执法,设立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名录,针对本地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及时治理,以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